(2016)粤0111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尚磊与王子风合同纠纷2016执23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尚磊,王子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徐尚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王子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徐尚磊与被执行人王子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王子风偿还原告徐尚磊借款3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徐尚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925.73元、执行费4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子风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2016年3月7日委托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该院2016年7月5日函复至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王子风名下有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金碧湾别墅区B41号房的房屋。本院2016年7月7日委托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屋(查封档案),该院至今未将查封结果函复本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委托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刘燕燕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