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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债权2015执669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法定代表人:彭一凡。本院立案执行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受理费一案,向被执行人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福建明华制药有限公司的财产报告程序。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