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建国诉任义强、任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任义强,任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周建国,男,汉族,打工,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xxx村。委托代理人周进千(周建国父亲),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xx村。委托代理人牛才,男,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义强,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xx社区xx小区(基本信息见网上户籍信息及宝清县xx农场南横林子人民法庭回函)。被告任义刚,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xx社区xx小区(基本信息见网上户籍信息及宝清县xx农场南横林子人民法庭回函)。原告周建国诉被告任义强、被告任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周建国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任义强驾驶的晋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提供了保险担保(保全金额50000元)。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裁定对任义强驾驶的晋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2016年8月11日,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秦洁、审判员白晨曦、人民陪审员刘生英),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建国的代理人周进千、牛才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义强和任义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4日10时许,周建国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商都县七台镇七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与道路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告任义强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建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商都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任义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住院手术治疗,虽经治疗但留下终身残疾。为此,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摩托车维修费等共计1796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签收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书面答辩,之后即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本院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后,采取多种方式查找二被告下落,均没有结果。本院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0时许,原告周建国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商都县七台镇七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七台大街肇事地点,与道路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告任义强驾驶的晋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建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交通事故。2015年11月5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都县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5)第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任义强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且疏忽大意、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建国驾驶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与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疏忽大意、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建国受伤后,被送到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股骨踝间骨折、右手环指末节挫裂伤、左额部左下颌部挫裂伤,于2015年10月28日行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手术治疗,住院37天,于2015年11月30日出院。住院治疗花费52083.26元。2016年1月26日和4月26日,原告在该医院门诊两次复查共花费411元。2016年3月16日,经我院委托,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周建国右股骨上段、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右膝关节活动受限,目前右下肢活动功能丧失12.92%,评定为X级伤残;2、后期治疗费用约2万元;3、三期时间:误工120-30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原告花鉴定费2300元,在鉴定前检查花费138元。原告周建国的儿子周xx出生于x年x月x日。原告起诉后,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原告投保该保险花保险费400元。另查,被告任义强驾驶的晋x**号轻型普通货车属于被告任义刚所有,该车用于货运,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任义强有合法驾驶证。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的病历、出院诊断说明书、出院记录;3、医疗费单据和费用清单、鉴定费单据及鉴定前检查的门诊费单据、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发票;4、儿子周xx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复印件、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任义强的驾驶证复印件及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予以证实,并有我院向商都县交警大队事故组复印的询问笔录和相关材料以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周建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其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任义强承担主要责任,周建国本人承担次要责任。任义强驾驶的晋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任义刚,任义刚未依法将该车投保交强险,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周建国的损失,首先应由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由二被告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30%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赔偿交通费2000元和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家在兴和县,因伤在乌兰察布市住院,发生交通费应属实际情况,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对于摩托车损失,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故本院对该项损失请求酌定予以支持。则原告周建国的以下损失:1、医疗费5249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37天×100元)、营养费11200元(127天×100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共87394.26元由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10000元,余77394.26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54176元(77394.26元×70%);2、残疾赔偿金56700元(28350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0000元×10%)、误工费27170元(247天×110元)、护理费13970元(127天×1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975元(儿子周xx:9972元×18年×10%÷2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鉴定费2438元、交通费1000元,共113653元由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110000元,余3653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2557元(3653元×70%);3、摩托车损失2000元由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综上,二被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共连带赔偿原告122000元,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二被告连带赔偿56733元,两项总计赔偿1787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及《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义强和任义刚连带赔偿原告周建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787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共4420元由原告周建国承担1326元,由二被告承担30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洁审 判 员 白晨曦人民陪审员 刘生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华赔偿款直接汇款至户名:商都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7400301220000000005886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