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隋金福诉王华伟、人保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福金,王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588号原告:隋福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青,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华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军(系王华伟表兄),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镇下甸子村。代表人:车文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四人沟西沟岔2号。身份证号:130825198401200460。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福金与被告王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庭前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隋福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王华伟负担。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