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肖品旺与被告田金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品旺,田金艳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346号原告:肖品旺,男,土家族,农民。被告:田金艳,女,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品旺与被告田金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品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品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品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品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莉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