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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河东村二十村民小组与重庆星光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二十村民小组,重庆星光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546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二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二十组。负责人瞿和君,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星光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66号17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8319-9。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二十村民小组诉被告重庆星光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二十村民小组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二十村民小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二十村民小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二十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二十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