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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江明与黄俊、叶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黄俊,叶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4026号原告江明。委托代理人金国华,兰溪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俊。被告叶燕萍。原告江明与被告黄俊、叶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义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明的委托代理人金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俊、叶燕萍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4日,被告黄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支付,按月息2%计算,但被告借款后利息分文未付,本金也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200元(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计7个月,每月600元,计4200元),共计34200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借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黄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黄俊、叶燕萍均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被告黄俊、叶燕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对被告黄俊向原告江明借款3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该借款发生时,被告黄俊与被告叶燕萍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黄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证,应予以认定,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就借款归还期限予以约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另被告黄俊对原告所负该笔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叶燕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婚姻法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外而言夫妻任何一方均负有清偿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向被告叶燕萍主张相关权利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叶燕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明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4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俊、叶燕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义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