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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云尼与被执行人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云尼,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韦云尼,男,汉族,住广西融水县。委托代理人梁威军,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住广西融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32794.00元,但被执行人张华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华之妻李璐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88账户有工资收入。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华与李璐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华之妻李璐在银行的上述存款是张华、李璐的共有财产,应予冻结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华之妻李璐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88账户内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