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6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窦玉青与薛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玉青,薛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28-1号申请人窦玉青被申请人薛严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6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薛严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严鲁A267**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