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特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孙道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孙道隆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特146号申请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衡山路76号。法定代表人:芦传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春,黑龙江伟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道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三精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道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哈药三精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房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203号仲裁裁决书。理由:1.孙道隆在仲裁庭审中,当庭表示认可哈药三精公司对其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并撤回撤销处理决定的申请,表明双方对此已无争议,而仲裁裁决仍对该处理决定不予认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哈药三精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平房区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3.仲裁裁决依据的关键性证据,即孙道隆当庭出示了其笔记本电脑中的OA办公系统中该份违纪行为处理决定的文件,仲裁时即没有向哈药三精公司出示该份文件,亦没有对该份文件进行质证,仲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孙道隆称,哈药三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驳回其申请。理由:1.如双方对处理决定“已无争议”,孙道隆就不会申请仲裁,因仲裁委多次强调其无权直接撤销哈药三精公司的处罚决定,只能对劳动报酬等申请进行裁定,故孙道隆按仲裁委要求变更了申请事项;2.哈药三精公司注册地是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衡山路76号,孙道隆到开发区工商局调取《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后,平房区劳动仲裁委凭该确认单行使管辖权受理此案,且哈药三精公司以往劳动仲裁案件均由平房区劳动仲裁委管辖,仲裁过程中哈药三精公司对管辖权没有提出任何异议;3.仲裁庭审质证环节,孙道隆已举示了《关于对员工违反员工守则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纸质版,OA办公系统中电子版系印证纸质处理的真实性,质证程序合法。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10日,平房区劳动仲裁委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203号裁决:哈药三精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孙道隆支付2015年奖金7000元。孙道隆于2007年7月到哈药三精公司处工作,岗位是计算机职员,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哈药三精公司为孙道隆缴纳了社会保险。哈药三精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孙道隆进行临时性调岗,孙道隆因身体原因不同意哈药三精公司工作安排,哈药三精公司对孙道隆进行了违纪的处理决定,孙道隆于2015年12月11日进入哈药三精公司处的劳务市场。2016年3月8日,孙道隆向平房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哈药三精公司向孙道隆支付2015年奖金7000元和年度职工福利。其后,孙道隆当庭放弃年度职工福利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哈药三精公司申请撤销平房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203号仲裁裁决,应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规定之情形。关于哈药三精公司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哈药三精公司对孙道隆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系本案仲裁的起因,孙道隆仲裁时撤回撤销处理决定的申请仅可表明其认可接受处罚,但并不必然导致其认可哈药三精公司依据违纪处理决定而取消孙道隆2015年奖金的做法。孙道隆仲裁请求哈药三精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奖金7000元,仲裁经审查认为哈药三精公司依据其《员工守则》第8.2.7条规定对孙道隆所作处分应为警告并扣减当月工资1000元,而非让孙道隆进入劳务市场及取消当年各类奖金及福利,故仲裁对该处理决定不予认可,裁决哈药三精公司按照公司阶段性奖金发放规定支付孙道隆2015年度奖金7000元,未超出诉请范围,亦未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同时,哈药三精公司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提交的《三精制药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第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主持词》,仅能证明其《员工守则》经过合法程序予以通过,并不能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事实存在,故哈药三精公司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哈药三精公司提出平房区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问题。平房区劳动仲裁委根据孙道隆调取的哈药三精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受理其仲裁申请后,依法向哈药三精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答辩举证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等文书,哈药三精公司明知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平房区,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并且积极应诉,接受了平房区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应视为其对仲裁管辖权的放弃。现哈药三精公司又以平房区仲裁委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哈药三精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审查,仲裁认为中表述的OA办公系统中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与孙道隆仲裁时提交的证据四,即纸质版的《关于对员工违反员工守则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系同一内容,仅是表现形式不同,且哈药三精公司对该违纪处理决定已经过质证,故哈药三精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静代理审判员 李健人民陪审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跃于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