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孝练与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孝练,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616号原告叶孝练。委托代理人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机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孝练诉被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孝练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孝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双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