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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8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发与杨景武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杨景武,郑朝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8940号原告罗发,男,1969年2月6日出生。被告杨景武,男,1960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怀民,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朝义,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怀民,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与被告杨景武、郑朝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罗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 宏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