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8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发与杨景武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杨景武,郑朝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8940号原告罗发,男,1969年2月6日出生。被告杨景武,男,1960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怀民,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朝义,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怀民,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与被告杨景武、郑朝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罗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 宏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