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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曹国胜与苏新磊、王淑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胜,苏新磊,王淑花,周俊普,邹瑞芳,苏迎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479号原告曹国胜。委托代理人聂华杰,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新磊。被告王淑花。被告周俊普。被告邹瑞芳。被告苏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胜诉被告苏新磊、王淑花、周俊普、邹瑞芳、苏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瑞平审判员  付新旺审判员  刘亚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