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曹国胜与苏新磊、王淑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胜,苏新磊,王淑花,周俊普,邹瑞芳,苏迎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479号原告曹国胜。委托代理人聂华杰,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新磊。被告王淑花。被告周俊普。被告邹瑞芳。被告苏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胜诉被告苏新磊、王淑花、周俊普、邹瑞芳、苏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瑞平审判员 付新旺审判员 刘亚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