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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顶忙与王德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顶忙,王德军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顶忙,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军,居民。再审申请人王顶忙因与被申请人王德军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向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申请人王顶忙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只存在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宅基地置换。真实情况是申请人在新颜路西侧的责任田与被申请人在蔡庄东边的责任田互换;三、2014年3月24日,经新河镇司法股长胡东晓处理,不让申请人解释,当时说划魏庄后土地,后却划了蔡庄东面土地,调处时说15天划地,至今不知地在何处;四、2015年5月28日庙头法庭开庭审理,司法股长张杰兆上下奔波,弄虚作假,不听申请人解释。地方政府颠倒黑白,拖了两年,请求法院再审公正处理。被申请人王德军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给付租金,因为7分宅基地已经用蔡庄东面的土地置换,7分土地互换7分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土地纠纷,经沭阳县新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将申请人家位于庙颜线西侧新槐村孙西组地段七分宅基地与原桐槐村部(蔡庄)东边被申请人家七分宅基地互换。被申请人在协议签定后十天内已经将土地上苗木清空,但申请人没有受领土地;土地一直闲置。该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土地纠纷经沭阳县新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称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在二审中也表示认可该协议中与被申请人协商互换的地就是原桐槐村部(蔡庄)东边被申请人家七分宅基地。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二审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其已出让的庙颜线西侧新槐村孙西组地段七分宅基地土地租金,系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原审审理范围。在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顶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晓玲审判员  谢朝晖审判员  万 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敏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