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长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7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贵,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万年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2日凌晨3、4时,被告人李长贵驾驶货车从南昌到万年县城,途径万年县城工业园区时,萌生到原工作单位江西恒茂物流有限公司盗窃电脑用于自己开网店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李长贵从围墙外破损的栅栏处钻入公司厂区内,通过攀爬窗户进入公司主管一楼办公室盗得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个鼠标、1个键盘(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875元)。2015年8月18日,万年县公安局将被盗的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个鼠标、1个键盘发还给被害徐某平。同月25日,万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李长贵的赔偿款人民币1,400元转交给被害人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江西恒茂物流有限公司购买电脑单据、万年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长贵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讯问视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退还给了被害人徐某,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贵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均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