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廖景福与陈亚贵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景福,陈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廖景福,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陈亚贵,男,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廖景福与被执行人陈亚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亚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饲料款43970元给原告廖景福。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1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