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海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熊海根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2460号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先宗,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熊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海根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50元退回原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员 梁 伟人民陪审员 潘邦松人民陪审员 王昆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