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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光波、郝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光波,郝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光波。被执行人:郝金娟。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光波、郝金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光波、郝金娟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