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3364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丁义青,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原告苏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蔡天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某及委托代理人丁义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年××月××日在泗洪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于2015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原被告感情并未好转,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月;3、陪嫁物:LG42寸、32寸彩电各一台、春兰空调一台、荣升冰箱一台、全自动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台、床上用品四套、被子六床等归原告所有。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赵某乙的抚养权,主张赵某乙随被告赵某甲共同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赵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年××月××日在泗洪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后和好。现原告苏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改善。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以及夫妻感情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原告陈述赵某乙自满2周岁后即随被告的父母亲共同生活,按照有利于赵某乙健康成长的原则,赵某乙宜随被告赵某甲共同生活。关于赵某乙的抚养费,参照宿迁地区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本院确定为540元/月。关于原告主张的陪嫁物:LG42寸、32寸彩电各一台、春兰空调一台、荣升冰箱(三开门)一台、全自动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台、床上用品四套、被子六床等归原告所有。因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举证证实上述物品的购买时间、出资人,本院依法认定上述物品系原告的陪嫁物品还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本院推定为原被告共同购买。结合上述物品的当时购买时的市场价格,本院依法分割如下:32寸彩电各一台、春兰空调一台、荣升冰箱一台归被告赵某甲所有,LG42寸、全自动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台、床上用品四套、被子六床等归原告所有。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赵某乙由被告赵某甲直接抚养,原告苏某自2016年8月起支付抚养费540元/月至赵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32寸彩电各一台、春兰空调一台、荣升冰箱一台归被告赵某甲所有;LG42寸、全自动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台、床上用品四套、被子六床归原告苏某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蔡天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莲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附本院账户:户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13026901201000054355行号:31430900201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