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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代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763号原告:代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代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唐庆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