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代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763号原告:代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代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唐庆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