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979号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继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周萍,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