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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士学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士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士学,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希财,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士学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吉05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士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士学违法所得赃款14.19万元返还被害人赵某某等21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士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士学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部分被害人系老年人、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的情形事前并不明知,且上诉人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郑武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祚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