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某、郭俊亮等与梁某、梁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俊亮,郭现丽,梁某,梁志国,李建云,刘青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310号原告:郭某。原告:郭俊亮,男。原告:郭现丽,女。被告:梁某。被告:梁志国,男。被告:李建云,女。被告:刘青献,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红卫,任经理。原告郭某、郭俊亮、郭现丽诉被告梁某、梁志国、李建云、刘青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郭某、郭俊亮、郭现丽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郭俊亮、郭现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郭俊亮、郭现丽负担。审判员 岳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