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克彬、田英与罗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公司九寨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彬,田英,罗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公司九寨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990号原告陈克彬,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田英,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蒲运琦,系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兵,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公司九寨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彬、田英与被告罗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公司九寨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罗兵价值5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彬、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罗兵价值5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春 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