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恢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聂元元与田海林、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元元,田海林,李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聂元元,又名聂园元,个体户。被执行人田海林,农民。被执行人李素兰,农民。本院在执行聂元元与田海林、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田海林于2015年3月4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田海林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被执行人田海林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本次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