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664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