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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忠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421号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学军,系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丽,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