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乡小康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敏,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乡小康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顾进,顾崇允,赵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103号原告刘志敏,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代理人焦金凤、胡萍,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郑州市东明路174号。法定代表人顾进。被告河南省城乡小康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宏昌街南11幢东3单元17层01号。法定代表人顾崇允。被告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4号12层1206号。法定代表人张效臣。被告顾进,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顾崇允,男,汉族,1955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春娜,女,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敏诉被告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乡小康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顾进、顾崇允、赵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敏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