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华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华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381号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海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修甫,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楚凡,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华建,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安徽思邦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