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麦特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屠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麦特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屠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屠晓余,钱素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香格里拉。负责人:万云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麦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陈振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屠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屠晓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屠晓余。被执行人钱素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以(2016)浙0382执22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素微、屠晓余共有的房产与钱素微名下的房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钱素微与屠晓余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227号中央公馆商住楼1幢901室(所有权证号:215703)、902室(所有权证号:215716)的二处房产。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钱素微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东村铂金公馆3号楼2104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1100092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