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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韩皂福与张春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皂福,张春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803号原告韩皂福,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春彦,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皂福与被告张春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皂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皂福负担。审 判 长  苏亚萍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