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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通与何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通,何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曹通,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明刚,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何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何明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明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明刚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佳木斯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明刚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佳木斯管理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叁万壹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