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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德美与诸城市豪涛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美,诸城市豪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美。被执行人诸城市豪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胡家楼竹木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培青,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德美与被执行人诸城市豪涛物流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27298.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2729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