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与邵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499号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法定代表人林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春,系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邵玉春,男,47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姜秉龙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