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亚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亚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泰安亚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执行人石兆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亚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