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永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益阳市永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3号天福商务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李彬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益阳市永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4号。法定代表人郭志群。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永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益阳市永新物业管理服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再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