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33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绪顺与近山环保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顺,汪爱荣,芜湖市近山环保水泥有限公司,汪龙海,汪可文,汪可胜,汪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332、333号申请执行人吴绪顺,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顺荣公司院内。申请执行人汪爱荣,女,194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芜湖市近山环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高岭村。组织机构代码67588747-1。法定代表人汪龙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龙海,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汪可文,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汪可胜,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汪可云,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籍山镇。本院在执行吴绪顺、汪爱荣与芜湖近山环保水泥有限公司、汪龙海、汪可文、汪可胜、汪可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6)皖0223民初160、161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市近山环保水泥有限公司全部厂房、土地、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芜湖市近山环保水泥有限公司全部厂房、土地、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春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