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丰胜与四川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胜,四川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659号原告:李丰胜,男,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健,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法定代表人:柏长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霞(系该公司员工),女,生于1966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胜诉被告四川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8元,减半收取3689元,由原告李丰胜负担。审判员 邓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