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童月英与童雪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月英,童雪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童月英。被执行人童雪儿。申请执行人童月英与被执行人童雪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舟岱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万元、诉讼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童雪儿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童雪儿目前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执行标的巨大,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已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童雪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一账户(养老金)已于2016年2月27日被本院冻结,并于2016年8月11日被本院划拨存款18400元,本案从中受偿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人童月英从中受偿1000元,被执行人童雪儿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房产、车辆、存款等查询信息反馈在卷证实。现申请执行人童月英也认为被执行人童雪儿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