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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溪芬、王松与路奎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溪芬,王松,路奎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异71号异议人李溪芬,女,194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系被执行人路奎相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路奎相,男,1944年9月18日生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王松申请执行路奎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异议人李溪芬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溪芬执行异议称,路奎相借王松的钱我不知道;路奎相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请求法院解除对我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申请执行人王松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执行人路奎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异议听证中,异议人李溪芬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工商银行徐州西阁支行活期存折(账号11×××83)一份,证明法院冻结的这个账号里的钱归我所有。2、结婚证一份,证明异议人李溪芬与被执行人路奎相于1970年8月1日登记结婚。经审查,王松与路奎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铜民初字第02001号民事调解书,路奎相欠王松16.4万元,于2014年10月18日前偿付10万元,余款王松放弃;如逾期,路奎相应偿付王松16.4万元(已付部分应以扣除),王松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16.4万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铜执字0189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路奎相之妻李溪芬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西阁支行11×××83账户上银行存款18万元,实际冻结0.674635万元。异议人李溪芬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异议人李溪芬与被执行人路奎相于1970年8月1日登记结婚。路奎相欠王松本案债务发生在2011年4月2日。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异议人李溪芬与被执行人路奎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溪芬、路奎相夫妻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本院冻结李溪芬银行存款并无不当。异议人李溪芬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冻结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溪芬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蔡本政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曹树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