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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行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桂祥与寿光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祥,寿光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行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祥。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寿光市规划局。上诉人李桂祥因诉规划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行初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桂祥上诉称,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被上诉人寿光市规划局的职权范围,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被上诉人的职权范围属于实体审查内容,不应由法院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李桂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寿光市常治官村村民,该村村委未经规划批准违法实施旧村改造项目。项目自开始施工以来,一直给上诉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查处常治官村违法规划的施工行为,均未得到答复。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对寿光市常治官村违法实施旧村改造的行为予以处罚,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不属被上诉人查处的范围,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遂作出(2016)鲁0783行初51号行政裁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李桂祥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所列情形【包括第(三)项】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具体到本案,上诉人错列被告属于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迳行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若上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一审人民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另外,本案中寿光市古城街道常治官村是否确实属于乡村庄规划区亦应进一步查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行初51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桂祥的起诉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