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澳通蔬菜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澳通蔬菜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林沛群,殷凯伦,李永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中山市澳通蔬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丰大道4号,组织机构代码586363019。法定代表人:付远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家晓、高丽敏,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8号及怡华大厦东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黄玉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冬勤,陈国凯,分别系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第三人:林沛群,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龙镜锋、丁秀丽,分别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第三人:殷凯伦,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第三人:李永仪,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澳通蔬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沛群、殷凯伦、李永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澳通蔬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澳通蔬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澳通蔬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4元,减半收取为132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27元,由原告中山市澳通蔬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227元)。审 判 长  邓树青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书 记 员  唐宇杭书 记 员  曾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