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方桂华与深圳市彩虹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桂华,深圳市彩虹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欧莱姿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桂华,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彩虹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嶂背二村工业区B3厂房。法定代表人:陈钟镇。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莱姿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三队工业区十栋1楼A区。法定代表人:方桂华。上诉人方桂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彩虹印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莱姿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莱姿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方桂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