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冯龙海与宾迺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龙海,宾迺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812号原告冯龙海,农村居民。被告宾迺旭,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龙海与被告宾迺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龙海于2016年8月22日以现在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龙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龙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龙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小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