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侯志勇申请梁福厚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勇,梁福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侯志勇。被执行人梁福厚。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9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846元,案件受理费1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730元,共计95657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福厚承诺于2017年1月31日足额还清借款等费用,逾期未还,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梁福厚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