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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左明江与开封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明江,开封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2民初31号原告:左明江,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赵顺利,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开封市河道街85号。法定代表人:刘静宇,任院长。委托代理人:房继军,该医院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溢,该医院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60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琼,任院长。委托代理人:白大镛,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明江诉被告开封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明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明江撤回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的起诉。审 判 长  渠秀敏审 判 员  姬学龙人民陪审员  符朝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