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盖某甲与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甲,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939号原告:盖某甲。委托代理人:乔永军,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甲与被告盖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盖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彦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