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义乌稠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徐文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稠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徐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稠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文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文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文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文正(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2661638.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军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靖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