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倪德安、朱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德安,朱某甲,沙某,朱某乙,姜某,邹某,张某,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德安,个体经营游戏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绰号“才哥”,个体经营游戏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沙某,个体经营游戏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乙,个体经营游戏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姜某,个体经营游戏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邹某,个体经营游戏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个体经营游戏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个体经营游戏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经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德安、朱某甲、沙某、朱某乙、姜某、邹某、张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苏09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倪德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朱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八、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倪德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德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上诉人倪德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德安撤回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申华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