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葛国钧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国钧,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443号原告:葛国钧。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树森,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濑,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江,该院职工。原告葛国钧诉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葛国钧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国钧撤诉。案件受理费9959元,减半收取4979.5元,由原告葛国钧负担。鉴定人出庭费1100元,由原告葛国钧负担。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涛 更多数据: